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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陕西-汉中 08-03 00:12  悬赏 10  发布者:inwate……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试用期是两个月,现在入职三个星期,拿了第一个月的工资。觉得公司不适合我,想离职,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一项是:如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受甲方出资培训的,若乙方无合法理由在培训期内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乙方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现在公司培训已经结束了,培训都是在公司内部上课做作业,没有异地培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辞职需要赔培训费吗?合同没有说明培训费的数值。
合同还有竞业限制一项,这个会影响我再找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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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8-03 00:20
如果不是专业技能培训,可以拒付
回复时间: 2013-08-03 06:32
按合同约定办理
回复时间: 2013-08-03 12:1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8-03 15:31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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