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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交警队劳务合同

四川-内江 08-06 20:06  悬赏 0  发布者:gphero……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有一位朋友目前在一个县级交警队工作,属于外聘协警人员,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在未与交警队签订劳务合同之前,在县级林业局的一个下属单位木材检查站工作(属外聘人员)。在工作期,由于未经任何培训,加上领导电话指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木材运输证,而导致受到当地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的起诉。最终法院在2012年11月作出了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8月5日,接到交警队以上述原因为由的书面开除的通知。
     在这里我想向都律师咨询以下几点:
     (1)据交警队解释,是根据自己制的协警员管理办法明确说明解除劳务合同只有“开除”和“辞职”两种。请问在与交警队签订劳务合同期间没有违反交警队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交警队能不能以“开除”的方式终止签订的劳务合同。
     (2)如果解除劳务合同后,能不能得到相当的经济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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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8-06 21:48
用什么字眼关系不大,主要是实质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8-06 22:06
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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