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王高强  陆腾达  曾令栋  王浩  
已解决问题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司法解释

 08-15 14:40  悬赏 0  发布者:jerery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
我2011年8月17日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到2013年8月3 日,位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每天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无休班,无加班费。我们单位有在编职工,合同工和未签合同的职工。在编职工和我干一样的工作,待遇比我们高3倍,我于2013年8月5日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补缴社保,赔偿两年的关于同工同酬补偿金,可是劳动仲裁的人非让我把同工同酬一项删除才给立案,劳动仲裁的解释是同工同酬指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同工同酬,与正式在编职工无关,我想请教一下各位老师关于同工同酬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以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计算同工同酬吗?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标准。在计算加班费时是以哪一种职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在劳动仲裁审判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继续添加同工同酬的诉讼请求?
  谢谢各位老师的解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2691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8月15日 15时15分
继续添加同工同酬的诉讼请求
追问:

那加班费是以在编职工工资为基数计算还是合同制的职工工资基数计算?在编职工工资和合同制的工资基数是不一样的。差别很大。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山东济宁
福建福州
上海杨浦区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510
浙江 杭州
人气:442718
重庆 江北
人气:392680
安徽 合肥
人气:282695
福建 厦门
人气:123767
湖北 襄阳
人气:44109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