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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时效

 10-06 15:50  悬赏 0  发布者:stulln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西城区 回答:(8)
201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最后一份工资拖欠至2012年11月15日才支付。后来发现还有加班费没有支付,就于2013年3月发催告函给公司要求补足,但公司未予理睬。请问:适用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时间吗?时效应当从2013年3月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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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06日 15时57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6 15:55
适用时效中断的
回复时间: 2013-10-06 16:22
依法适用  不过你要有证据证明你什么时间发出的  发出的是什么材料就可以了 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依法维权  没有太大问题
回复时间: 2013-10-06 17:45
时效应当从2013年3月重新计算。
回复时间: 2013-10-06 23:31
时效中断
回复时间: 2013-10-07 09:15
你好,属于时效中断,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3-10-07 11:48
你好,适用时效中断的,时效应当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133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07 13:48
从13年3月起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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