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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被告的违法所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该如何维权?

 02-15 15:08  悬赏 100  发布者:来风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佛山 回答:(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访人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7日作出的驳回(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774号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现请求贵院复查本案,依法公正裁判,准予再审,依法维护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是:
本案是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再审理由的,分别是[(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的;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 具体如下: 
一、请求事项:依法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31号的全部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信访人赔偿信访人的如下再审请求:
1、被信访人向信访人支付所欠工资11年4个月[(11×12+4)×2587.25]=351866元+2009年10月至今的工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即按2009年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87.25元计]);
   2、支付信访人11年4个月购买社保企业负责部份;[(11×12+4)×413.55]=56242.8元+2009年10月至今的购买社保企业负责部份;
   3、支付信访人在职期间已经劳动局审批调升的半级效益工资;
4、被信访人承担再审费用;
(说明:一审诉讼中信访人将诉讼请求1、2项中的“11年4个月再增加2009年10月至今的工资、购买社保企业负责部份,而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3至4行只相应增加2个月的工资、购买社保企业负责部份)。
二、事实和理由:
1、《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不适用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范文的内容,本案劳动争议的解决形式、是通过规范的劳动合同约定来实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之一、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做了明确的文字表述,从签约之日起当事人双方就有权知道仲裁时效的规定,相关部门通过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置劳动争议的解决形式于合同之外,如果造成了仲裁时效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根据违法必究、不是违法得利的法律规定,责任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劳动合同的制定是通过规范来实现的,如果相关部门超越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与当事人签订,即使其订立、终止和解除,对当事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的制定不规范,其内容不是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第(一)至(十一)等规定而制定的,除该合同条款与规范合同条款比、其合同条款不完备,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文字表述不准确外,至少缺少如下内容:(四)教育与培训。(六)劳动保护,(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内容。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来仲裁,用规范的劳动合同《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的内容为准绳、对《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不规范的合同内容取证,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是个不成文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制定,缺乏“劳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和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统一文本而自行制定的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许可证明,当事人双方一经签订,就无法构成企业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条件;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由此,该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案判决、裁定《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的制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缺乏“规范”的事实证据证明的。
3、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确认(即买断工龄、取消当事人职工身份的赔偿),从适用的行政法规为准绳来取证,用根据 [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办法]、佛府[1998]032号文来检验,被信访人的补偿证据是按佛市劳薪[1997]155号文补偿、既不是规范的行政法规,也不是本地区行政执法的‘同步’劳动法配套行政文件,本案用佛市劳薪[1997]155号文补偿、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本案判决、裁定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事实也是缺乏规范的事实证据证明的(详见上诉状);
4、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取决于双方签订的《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的制定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具备制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有规范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为什么要放弃使用《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或《佛山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而使用不规范的《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其目的不是为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是什么?如果用规范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本案的诉讼请求怎么会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呢?根据违法必究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法律责任;
5、企业职工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劳动合同范文《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的形式公平分配给企业职工的,如果劳动合同的制定无需规范,那么,官商勾结,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与企业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就可实现对职工的侵权,合同条约的公平就无从谈起,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就缺乏规范的事实证据证明;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共十五条、二十九款,《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共九条、十三款,从合同条款的数量上取证,该合同的合同条款比法定合同条款减少了六条、十六款,从合同条款被删改上取证,仅以《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的第一条、第十一条为标准对比,就可发现第一条、的(二)、(三)及第十一条被删掉,已构成《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事实依据。
具体如下:
先从《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的合同条款中取证:
一、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为      年
(二)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三)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时止。本合同试用期……。共有三款可明确选择的权利;
十一、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
(此合同条款属企业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范围之一,也是合同签订之日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仲栽时候规定的唯一合法事实证据。因为该合同条款的存在、是权利、义务人签订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之一。)
再从《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的合同条款中取证:
二、合同期及试用期
    合同期从试用期开始计算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试用期……。
(只有固定期限可供选择的权利;)
《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没有’(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论发生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的合同条款;
如要获取更多《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条款的违法事实,可根据法定合同条款审查取证。
6、以上大量的事实证据可以证明,《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的制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订立、终止和解除是相关部门违法所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没有符合《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事实证据;不存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当事人双方仍存续原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和解除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确认表》为证。
本案有符合[《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规定的赔偿诉讼请求,本案也有符合以上赔偿规定的事实证据(基本事实证据《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确认表》、根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办法。]为证);
本案是相关部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实施侵权的,事实证据是:用不规范的《佛山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佛市劳薪[1997]155号文“代替”规范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根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办法。]行政执法,把当事人本就存在于用人单位之中的劳动关系通过合法的形式,非法的手段与当事人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来达到侵权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目的;
本案相关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国营企业,拥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在明知其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的职位是用约0.5亩土地的代价换来的,失去了职位就相等于损失约100万元计,其行为可用非法抢夺当事人职位为本企业所支配来形容;当事人从1998年5月31日之后未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领取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是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所得,也是当事人的特大损失,企业的职位是存在价值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同一工种的劳动报酬有高低之分,国营企业的劳动者如果失去职位就意味着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甚至失去终生的幸福,比喻说:断交社保就影响到退休金的领取及领取金额的高低……、离开国企就等于失去了各种政策性补贴、包括企业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奖金、福利分配、失去了职位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温饱的问题就具不确定性……,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精神与物质上并存的后果,这后果是相关部门违法强加给当事人的,由此,当事人再次请求贵院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违法责任,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期盼﹗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实行之前就已存在于用人单位之中、在《劳动法》实行之后被信访人又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取消信访人职工身份、买断工龄的赔偿证据)、本案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又没有产生因果关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信访人也有提供原判决、裁定遗漏的证据,因此,本案二审的上诉请求或一审的诉讼请求都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信访人对本案的上诉请求或再审请求也没有答辩意见;本案由于原一审、二审法院漏查漏审了部分证据、事实和理由等原因,造成了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遗漏、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对本案作出了错误判决。
根据以上理由,信访人认为:本案是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再审理由的,分别是[(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的;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 ,故再次请求贵院复查本案,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依法维护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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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09日 16时25分
协商解决!
追问:

请问江律师,您对本案主张协商解决,未知是指与被告协商解决呢?还是指与法院协商解决?

回答:

与被告协商咯

追问:

江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您回复与被告协商我认为成功维权的概率很低,因为一审、二审被告都拒绝了法院的调解建议,我认为:只有法院依法的判决,才能达到成功维权的目的,由此,请问江律师,本案如果通过信访的途径能达到成功维权的效果吗?我该用什么法律途径来维权?

回答:

信访或者再审都有机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江律师的回复给了我维权的信心,谢谢江律师的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5 15:12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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