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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没有续签,培训协议可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07-25 14:06  悬赏 15  发布者:benson……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16)
我2012年底合同到期,企业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8月,企业曾经安排外出培训一周,当时签了一个协议,规定从2012年8月起,必须为企业服务两年至2014年8月。2014年6月,我向企业提出离职。企业认为培训协议里条款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可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反而,我还要赔偿企业未服务期满的培训费用。
请问,这个符合劳动法吗?
问题补充:
企业因为管理出现漏洞,没有按照我个人的续签意愿来签订新一轮的劳动合同。培训协议里有一条规定:“乙方回甲方工作满两年后,将不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如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服务期满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期限无条件延至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
这样的话我有还权利主张赔偿或者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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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7月30日 11时13分
您好,请问培训是否为专项培训,而且培训与合同签订无直接关系。
我的补充: 2014-07-30 11:26
您好,企业签订续签合同,必须要和员工协商,不能违背员工意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我的补充: 2014-07-30 11:32
专项服务协议是涉及技术类的培训,因此,您的不属于专项协议,因此,公司无权以培训变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规章制度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您可以就该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如有问题,欢迎追问。
追问:

培训协议里没有看到专项培训的字眼,是到香港大学里进行一周的课程培训,而且这个培训协议,之前去培训的同事去了两周,服务期限是两年。我们这批去了一周,还是服务两年。而且不是所有人都签协议,有人就拒签了,也被接受。
企业是管理混乱,忘记签合同了,但是保险什么都交的。我现在的问题是,遇到这样的事情,企业应该出面来协商吧?不但不主动协商,还说培训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让人气愤。

回答:

您好,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管是企业漏签与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您可以基于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与企业协商不成,可以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因此,要看培训是否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如果不属于,那么企业不能约定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只有专项技术培训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才支付违约金,其他的不得约定违约金。因此,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希望您能采纳为满意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意见和建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25 14:47
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7-26 09:31
企业不续签合同不合法,还有培训分很多种,不是所有经过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的
追问:

去香港培训一周,要求服务两年;之前同样的培训两周,也是要求服务两年。不知培训协议是否合法。

回答:

不知道你培训的内容是什么,技术性的培训,还是普通的入职培训。

追问:

管理方面的培训

回复时间: 2014-07-30 11:24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专项培训必须是针对一般人不具有的技能,管理类的不属于专项培训的范畴。对于专项培训协议的效力,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认定。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训费用根据服务年限逐年期的,你还有两个月到服务期,加上提前30天的辞职申请,也赔不了多少钱;况且这个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还未认定。
对于你的这种情况,建议你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赔偿,可以赔不少钱,相当于两年的工资了。自己辞职就没有了。
追问:


培训协议里没有看到专项培训的字眼,是到香港大学里进行一周的课程培训,而且这个培训协议,之前去培训的同事去了两周,服务期限是两年。我们这批去了一周,还是服务两年。而且不是所有人都签协议,有人就拒签了,也被接受。
企业是管理混乱,忘记签合同了,但是保险什么都交的。我现在的问题是,遇到这样的事情,企业应该出面来协商吧?不但不主动协商,还说培训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让人气愤。

回答:

如果是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合同到期但服务年限未满,则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但这种培训,一批又一批的,根本够不成只有少数人才享有的特种培训,“专”就是只安排我不再安排他人,看来这个培训不是专项培训。还是建议你走司法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必要和单位协商,直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工资,另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江苏的情况还是比较规范的,特别是南京,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对劳动者有利的。

追问:

是江苏省还是南京市的一个千人赴港培训计划。

回答:

那就不是专项培训,大家都掌握的技能,没有专属性。单位不应当让你支付剩余的培训费用。反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还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4-07-30 11:26
1、培训协议有效;2、可以视为对元劳动合同的续签,只是增加了培训专项内容;3、应该履行培训协议的规定,退还未服务期满的相应的培训费用(不是全部)。4、员工辞职没有补偿更没有赔偿。
追问:

那么因为企业的原因,漏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光凭一个标准不统一的企业制定标准的培训协议?同样的培训,去两周的,服务期限两年,去一周的,服务期限也是两年,这个协议本身是否合法?

回答:

如果不是本人自愿签订的违法。。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对,不要生气。。祝你好运。。

追问:

谢谢,就是觉得企业有点不人性化,比较冷漠。

回复时间: 2014-07-30 11:53
尽量先协商,然后申请仲裁
追问:

企业根本不和你协商,直接告诉我去办手续,顶多两部相欠,合理合法么?

回答: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7-30 12:56
首先没有按照员工的个人意愿来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可以先与其协商,如若不行,可以申请仲裁。其次培训协议与合同并无直接关系,但需区分,具体情况还需要更详细的了解。
追问:

请问培训协议书,如何区分?需要哪些细节呢

回复时间: 2014-07-30 13:00
1、可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可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3、劳动者应赔偿企业未服务期满的培训费用?
4、培训协议为原劳动合同的延期约定?
回复时间: 2014-07-30 13:15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企业根本不和你协商,直接告诉我去办手续,顶多两不相欠,合理合法么?

回复时间: 2014-07-30 15:12
1.协议能否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2.如果不视为续签,则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如果视为续签,则没有双倍工资。
3.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建议拿着书面材料咨询当地律师。
4.如果协议内容合法,那你离服务期限也不远了,按照比例的话,应该承担不了多少责任。
5.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公司辞退最少有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7-30 16:21
你好,根据培训协议规定:“乙方回甲方工作满两年后,将不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如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服务期满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期限无条件延至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已经对你的劳动期限进行了延长,所以,在这期限内你主动提出离职的,将不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并且,由于你与企业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你服务期未满离职,如果与单位约定的违约金的,应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追问:

那企业漏签了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责任了?这个纯属侥幸。

回答:

这涉及到对“乙方回甲方工作满两年后,将不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如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服务期满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期限无条件延至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该条款的理解问题,我的理解是你们双方已经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已经达成一致,原有合同已因该条规定而延期,不能以双方未重新续签劳动合同来否定这种延期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14-07-30 16:28
你好,企业因为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服务期限没有到,你要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予适当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7-30 16:28
你说的上面情况一般情况下,需要你支付未服务满期限的两个月的培训费的分摊额,并且得不到离职经济补偿金
  但你的单位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你可以申请离职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回复时间: 2014-07-30 19:00
劳动合同是主合同,培训协议是从合同,主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合同,从合同自然也失效解除,依法不需要承担培训赔偿责任,相反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工作年限的相应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7-30 19:25
你只要再坚持两个月就完成了服务期,培训时的协议是有效的。你认为企业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7-30 22:22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由此可见,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这一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这个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承担劳动者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的职责。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职业培训方面除了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2)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3)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4)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首先要说明的是,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所以 ,不应该交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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