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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保险

江苏-南京 12-01 22:01  悬赏 20  发布者:若无妍 给我留言  回答:(1)
10月15日公司人事找我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其中8月20日至9月21日为一个月的试用期。这是我的第二份工作,换工作期间怕保险断交所以没有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五险一直通过原公司缴纳(全部都是由我个人给原公司保险的钱,没有在原公司拿工资)一直缴到10月份结束。请问我9月份10月份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向现公司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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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2 11:06
应该不行,因为保险只能交一份,你既然在别的单位交了保险,现在的单位是交不上的。责任不在单位,所以你索要保险费的可能性不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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