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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

 12-06 10:52  悬赏 5  发布者:whs556……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厦门 回答:(5)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1月1日到2011年1月1日。
昨天2010年12月2日,我收到公司的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告知2011年1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

注:公司在2010年12月2日,有通知我“不续签劳动合同”

我在公司服务约满3年,按劳动法规定,是否给予经济赔偿 

如果,公司说:员工不符合或没有按照相关工作职责工作呢?
那么还有赔偿吗?

如果公司所你失职。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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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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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2月06日 18时50分
您好:【1】劳动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工作满三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三个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公司要求你赔偿,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在工作存在过错,并且造成损失。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6 11:02
我已经回复了你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0-12-06 12:40
属于合同期满的,可以主张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

——心存善念,持以善行,您身边的公益法律顾问——
回复时间: 2010-12-06 13:23
1、首先,你是否存在符合前无固定期限情形?
2、如果不存在签订无固定的情形,那么属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从2008年1月1日起,终止,需要给付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0-12-06 14:28
公司需要按照你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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