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陈利厚  
该问题已关闭

解释法律条例

江苏-常州 09-27 15:35  悬赏 0  发布者:LLXZZZ 给我留言  回答:(1)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做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江苏劳动法吗,帮忙解释一下,是不是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离职一定要签保密协议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7 16:18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山西太原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38880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768
安徽 合肥
人气:283472
陕西 西安
人气:583704
湖南 长沙
人气:546093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3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