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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

湖南-湘潭 01-11 14:29  悬赏 20  发布者:hsp85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11年11月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4年的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一国企上班,由于用工单位效益不好,没有什么事做,于2013年10月份起让我们停工在家待岗,待岗期间只发300元每月工资(包含个人需缴纳的社保费,扣了社保后发到手58元),政府规定的社会最低标准工资为1265元,待岗半年。

2014年4月1号,突然电话口头通知我们被解雇,要我们去办理离职手续,然后在忽悠和欺骗的情况下让我们按他们的要求写下了《辞职报告》并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了字,(当时我们不太懂法律)
   现在我们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给予经济补偿金和补齐待岗半年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可现在单位一口咬定我们是自己主动辞职的,说我们写了《辞职报告》。我们也咨询了劳动仲裁部门,说写了辞职报告就是自己主动辞职的,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只能拿到待岗那半年低于最低标准工资的差额部分。
    请问,我是否能拿到或者怎样申请劳动仲裁才能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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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1 14:41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辞职报告》是在欺骗的情形下签的,你的主张难以被支持。
追问:

那我现在就算承认是自己主动辞职的,然后我是否可以适用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

我这样去申请劳动仲裁行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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