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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治国廉洁高效 单位恶意诉讼别太任性
云南-德宏 03-23 01:46 悬赏 0 发布者:hljd99……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发生一起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劳动者被迫“反诉”用人单位,法院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反诉”请求的案件。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同意调解,用人单位(律师)坚决不同意调解,宣称“劳动者与其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一系列”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证明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劳动仲裁依法确认与其单位建立并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和“加班工资”并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双倍工资”以已超过一年申请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凭着自己家大业大“任性”,宁可高薪聘请律师也不愿意把钱支付给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起诉法院又改称:“劳动者进入其单位是提供劳务”;劳动者依法提出“反诉”并主张法院依法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反诉辩称:“劳动者主张工资中200元保险不是工资范畴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属于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双倍工资仲裁认定超过申诉时效”。
综上,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拒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法院后又承认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法院庭审中其又认可200元保险是“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认可200元保险是“补贴”即“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此不难看出“劳务关系”不存在“工资”关系,只有“劳动关系”存在“工资”关系。明显用人单位就是在“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无理取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应支付双倍工资至违法行为结束为止。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经法院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差额、加班工资(200%)”并加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支付“未休年休假”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并“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通过这起案件,切实感到了“依法治国的正能量”即“公平正义”。切实感到用人单位也太“任性”。但“任性”要依法,这是必须的。
为弘扬公平正义,劳动者定制一面锦旗见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廉洁高效”赠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同时奉劝吁请用人单位也别太“任性”,应做到依法用工,避免劳动争议的再次发生,为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都洪亮
2015年3月23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同意调解,用人单位(律师)坚决不同意调解,宣称“劳动者与其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一系列”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证明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劳动仲裁依法确认与其单位建立并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和“加班工资”并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双倍工资”以已超过一年申请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凭着自己家大业大“任性”,宁可高薪聘请律师也不愿意把钱支付给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起诉法院又改称:“劳动者进入其单位是提供劳务”;劳动者依法提出“反诉”并主张法院依法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反诉辩称:“劳动者主张工资中200元保险不是工资范畴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属于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双倍工资仲裁认定超过申诉时效”。
综上,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拒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法院后又承认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法院庭审中其又认可200元保险是“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认可200元保险是“补贴”即“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此不难看出“劳务关系”不存在“工资”关系,只有“劳动关系”存在“工资”关系。明显用人单位就是在“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无理取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应支付双倍工资至违法行为结束为止。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经法院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差额、加班工资(200%)”并加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支付“未休年休假”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并“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通过这起案件,切实感到了“依法治国的正能量”即“公平正义”。切实感到用人单位也太“任性”。但“任性”要依法,这是必须的。
为弘扬公平正义,劳动者定制一面锦旗见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廉洁高效”赠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同时奉劝吁请用人单位也别太“任性”,应做到依法用工,避免劳动争议的再次发生,为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都洪亮
2015年3月23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工资
问题补充:
这正是:单位恶意诉讼太任性,法院廉洁高效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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