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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和孕妇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吗?

 03-13 08:44  悬赏 10  发布者:602619……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5)
你好!
我于2010年8月份得知自己怀孕,现在孕期刚好接近8个月。因我所从事的职业是跟业务挂钩,需要经常跑外,在得知自己怀孕的消息后,医生建议前几个月最好在家安胎,又属大龄孕妇,故即刻与单位领导口头申请休假三个月,待到危险期过后再回来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领导对此也表示同意。因从事的是业务工作,劳动报酬为底薪加年底提成,在休假期间公司不会支付我任何工资(底薪或提成),只给我支付公司应给员工支付的保险金额部分,个人部分还是自己来缴纳。
在保胎期间我虽然不能经常跑外,但是在家仍然没有间断与客户之间的电话联系,并且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经常到公司联络并交接已成的业务,给公司带来收益。并且为了不影响公司的业务进行,及时的将自己原有的业务渠道和客户关系以书面形式转交给公司,并交由其他人员执行。这期间公司并没有提出给予我任何劳动报酬或是年底提成分配的奖励。
在孕期危险期过后,怀孕4个多月月时我主动要求回原单位继续上班,领导以岗位不缺人为由拒绝我回去上班。但是2011年2月份快过年又在我怀孕6个多月时单位主动来电以不上班就算旷工不能享受保险为由要求我回去上班,这种故意找茬的行为被我拒绝。今年3月份单位发来挂号信以我不来上班等理由要求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尤其是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
谢谢!
问题补充:
那我应该如何回应这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挂号信呢?还是应该采取什么必要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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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13日 12时19分
收集证据,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都需要哪些证据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3 08:53
答:女职工在孕、哺、产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自己提出的例外。
回复时间: 2011-03-13 08:54
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1-03-13 10:11
怀孕期间不能。
回复时间: 2011-03-13 11:19
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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