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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通知与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

上海-金山区 04-24 08:48  悬赏 0  发布者:谢慧新 给我留言  回答:(7)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中,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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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4 08:57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4-24 08:57
答: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4-24 10:08
可以。只要证明对方收到即可。
详细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4-24 11:34
你好,从名词解释来看,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情形,是有效的方式。
回复时间: 2011-04-24 13:28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4-24 17:08
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之一
回复时间: 2011-04-25 11:24
一般不行,这不是所谓的书面形式。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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