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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 09-26 22:46  悬赏 20  发布者:genki 给我留言  回答:(4)
去年12月未经工商登记的A公司以进过工商登记的B公司的名义来学校招工,以B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了实习三方协议,期限为07年12月11日至08年7月1日。08年7月1日我已从学校毕业并领取了劳动手册,并在A公司工作至本月22日遭到突然退工。期间未签定任何协议,支付的工资也未达本市最低工资水平960元。   A与B公司之间无实际联系,但A公司对外出具的发票等均为B公司的抬头,两公司在同一地址的同一办公室内办公。A公司支付工资的方式是通过A公司老板的个人账户向我的银行卡帐号网上转帐。请问从7月2日起至9月22日这段时间A公司是否属于非法用工?我可否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被诉人是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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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26 22:57
被申诉人是B公司
回复时间: 2008-09-27 08:27
A公司如不是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即智能起诉给你发工资的老板个人,也不能提起仲裁,因为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08-09-27 11:24

  你可以把AB两个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诉人,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时间: 2008-10-02 16:14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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