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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的合同是否会被认可

上海 04-27 22:56  悬赏 0  发布者:chen_y……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于2009年8月1日与公司A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我一直在这个公司工作。在2011年4月4日,老板要求我离职。只给了我4月份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并要求我签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一份与公司B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时间为2010年4月4日到2011年4月4日)。我当时稀里糊涂签了。事后才知道,我为公司A工作从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4月4日,老板应该给我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的劳动服务补偿。但在2011年4月4日签了那份与公司B的劳动合同后,老板就只要补偿1个月的工资了。请问那份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被劳动仲裁和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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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8 11:04
你好!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 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回复时间: 2011-04-28 19:00
补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你主张双倍工资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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