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李波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

 07-13 09:48  悬赏 10  发布者:redlol……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
    我2005年4月20日入公司,当时劳动合同是从2005年8月开始签订,到今年7月31日到期(试用期没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单位提前30天下发<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书>,我个人同意续签并签字,离合同到期前15天,单位通知我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即到期终止,并给我2个月应付工资的经济补偿.我想请教您:
1、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有没有赔偿或补偿责任,有的话是多少。
2、2005年4月入职,8月才签合同交保险,现在应当有赔偿或补偿么,有的话怎么补偿。
     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13 10:27
1、没有补偿。
2、可以要求补交保险。
回复时间: 2009-07-13 11:08
合同到期了,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的,但你可要求4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有漏保险的,你可要求补缴。
回复时间: 2009-07-13 10:28
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清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佛山
宁夏银川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山东济宁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7008
安徽 合肥
人气:282146
广西 柳州
人气:704951
湖北 襄阳
人气:44286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714
广东 深圳
人气:2079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