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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还扣我的工资!赔偿我的损失!还我高级技师待遇和正常政策性增资的权利!

河南 07-08 20:50  悬赏 0  发布者:专线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李理(化名)68年参加工作。国有企业从事专业40年,1994年技师公司聘用,1999年高级技师取证,1994年公司聘用并2008年续聘高级技师至今2011年(持有聘书)。问题是;每月180元生活费吃不饱饭,靠家人和亲戚朋友帮忙度日。本人没有申请,不是自愿更不是要求休养。(是2009年4月被单位扣工资安排休养才接受休养的)。休养期间本人曾多次提出上班要求(2010元旦前和2010春节前后到2010.五一前后,冬至前后,2011元旦前等)向工会、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反映过。2010年11月官司克扣本人的全月生活费。2010.11.22和2011.1.10.多次 向工会、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反映,工会与分厂协商也未能上班。2011年1月10日本人及家属几人找公司工会和分厂,2011年1月20才补发2010年11月180元生活费。至今两年多了仍未能上班。(要求上班形式有:面谈、写信、电话、短信、网络等)。请问;单位采用克扣工资的手段,迫使劳动者接受休假(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这是不是违犯了劳动法和合同法?剥夺了我个人的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呢?
因为不能上班且索赔克扣工资时效是两年快到,所以在2011年3月本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维护劳动保障投诉诉讼)。要求要回被克扣部分工资和赔偿休假以后至今的损失。 
2011年3月 3 日投诉书如下;
公司按照(劳人培〔1987〕16号)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精神和规定和(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进行聘用至今。
我在2009年2月20日上班至4月底两个月,每月只发180元工资。差额(被克扣部分工资按公司在聘高级技术人员工资收入计算月均约2400元)。两个月4800元-360元=4440元.2009年1月至2011年2月20日期间25个月被扣高级技师聘用津贴2500元。(国务院批准的[1997]24号文件《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聘书就是合同的一种。(附聘书复印件)
xx厂违反并触犯了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和国家劳动部、劳动人事部厅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本人的合法权利被连续受到侵害。造成个人生活困难和经济损失,严重侵害我的劳动权益和切身利益并剥夺了我个人的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第四款;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全国平均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1995年42号文件中第六条;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根据劳动部会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应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特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
以上事实,请贵劳动监察部门速派人员到该工厂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开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投诉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李理
2011年3月 3 日
公司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这样的;  李理同志反映问题说明
根据李理同志反映关于机器制造厂拖欠工资及高级技师聘用津贴的问题。我单位经过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做以说明:
1. 2008年由于经济危机,公司生产经营出现暂时的困难,造成许多单位人员富余,鉴于这种情况,我公司制定了(富余人员管理办法)李理同志系我公司机器制造分厂职工,在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2月20日在家休息享受富余人员待遇(实际收入180元/月)。2009年2月23日至2009年4月30日分厂决定让其上班,期间单位安排其生产任务,本人不能按时完成,每月工时数都为零。因分厂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按照机器制造分厂关于最低工资的实施办法,在不能完成分厂规定的劳动量时,是不能发放最低工资,但是考虑到本人年龄较大,工作多年,当时按富余人员待遇发放工资。但公司于2009年6月又按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补发了这段时间的工资。并末拖欠其任何工资。
2. 关于高级技师聘用津贴问题,2009年我公司内部下发了(2009年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员聘任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不从事本职工作的人员自动解聘并取消其待遇和津贴。员工李理自09年1月至今(2009年2月23日至2009年4月30日虽回厂上班但不能完成分配任务)一直在家休息或不能在本岗位上从事正常的工作,取消或不发其技师津贴是正确的。
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
2011年3月10日
单位欺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歪曲事实
(一)用人单位欺骗劳动者安排休息、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本人68年参加工作,1971年进厂从事本专业40年,1994年考取专业技师合格后公司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聘任技师。1999年取得机床加工高级技师后。公司在2000年5月24日下发公司2000 24号文件;关于聘任李理高级技师的通知)并按照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安排。8年一直在续聘。2008年6月又续聘至2011年5月。(有聘任证书)
在2000年大会上宣布“本人为机床加工(技术顾问),作加工操作现场技术指导,为分厂生产一线培养青工传授技术做工作”。分厂安排了本人在二工段工段调度室上班,还配备办公用桌、椅、文件柜、电话等设施。
2008年11月因90岁高龄父亲住院病危,(母亲八十多不能照看父亲)本人为有效长时间照看老人特申请要求按(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申请退养。可分厂不批准。在12月份分厂安排本人休假时说;“现在经济危机,公司生产经营出现暂时的困难,公司有精神,安排职工在家休息享受待遇(实际收入180元/月),分厂先安排你休息等过了春节再说”。 
(二)在说明中说:2009年2月23日至2009年4月30日分厂决定让其上班,期间单位安排其生产任务,本人不能按时完成,每月工时数都为零。(如果真是这样你若是该领导还能让上两个多月班不提出解聘?就这两个月不是(本人不能按时完成,每月工时数都为零。) 
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①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②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作职责是啥现在某领导的清楚吗?)
从聘任那天起我就作一线生产服务 。问题说明中(单位安排其生产任务,本人不能按时完成,每月工时数都为零。)分明是借口。分厂实行的计时工资制早在1994年以前就已实施,不是2009年才制定的,(可查看2008年本人续聘当年的任务记录)。以上①②说明正在聘用的高级技师不是富余人员。
即使是按;富余人员管理办法执行也不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不是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180元能花几天?180元是河南省规定市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吗?)。本人要求看公司(富余人员管理办法)文件,工会领导和分厂领导都表示没有。五百强国有企业还有这样水平的领导和没有知情权的职工?(2010年和2011年与工会和分厂反映时有谈话录音)。 
克扣工资强迫休假
本人不愿意休假过了春节09年2月20日就上班了,2009年4月20日工资发放日分厂克扣本人工资和聘用津贴,只发180元工资。当时本人很不满意找分厂领导,经过几天与分厂的理论(当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过),最后在五一前分厂领导说:“你接受继续休假后可按最低工资补发给你前两个月上班的工资”。本人无奈只有在2009年5.1后休息。我问休到何时上班时分厂领导说:“待分厂何时通知你何时再上班”。就这样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和劳动报酬权两年多。并不是象说明中所说的:“但是考虑到本人年龄较大,工作多年,当时按富余人员待遇发放工资”。为什么当时上班没有说按富余人员待遇发放工资?而一直到两年后接到索赔投诉才做这样的说明?
说明中还说:“但公司于2009年6月又按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补发了这段时间的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5月份不补发3、4月的工资?而要到6月才补发?就是上边所说的(你接受继续休假后可按最低工资补发给你前两个月上班的工资,不接受就按180元不给补)。迫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分厂安排的继续休假。所以过了两个月的六月份才补发3、4月的工资?
休假期间本人曾多次提出上班要求(2009年10.1前、元旦前和2010春节前、后,2010.五一前、后2010.6月,面谈、电话、短信等方式均无理睬。2010.11.22和2011.1.10. 2011.3.向公司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反映)工会与分厂协商也未能让本人上班。
更不可思议的是: 2010年11月分厂克扣本人的全部生活费。2010.11.22向公司工会反映和2011.1.10家人一起三人找公司工会主席和分厂厂长反映。经两次反映后在2011.1.20号才补给180元。(证据有谈话录音和银行工资卡、手机短信、网络短信和、书信等)。
开封空分集团领导一封公开信
公司领导;工会领导;
你们好:我是本集团机器分厂职工,党员。 68年参加工作,几十年如一日。四十年没有离开分厂和班组,回顾四十年风华正茂,满腔热情,努力学技术,刻苦钻理论,勤奋练操作,获得专业高级技师职称。市劳动局长曾称我们“是专家型人才,看到了我市工业的未来”。我是1994年获得技师证,公司聘用。1999年2月开封市首批高级技师取证中唯一专业;机床加工高级技师。2000年7月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6号)精神,经分厂研究决定后在分厂大会上宣布“本人为生产一线现场加工(技术顾问),主要作培养青工、产品加工的操作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作办公地点在二工段工段调度室还配备办公用桌、椅、文件柜、电话等等。得到公司和分厂的重用。
2008底经济危机冲击,分厂效益低落职工工资发放困难。2008年11月申请内退未批,为何09年1月劝我离岗无薪休息,09年2月正常上班至4月,当月20日发工资分厂克扣工资和聘用津贴,只发180元工资,被迫接受休假。分厂长强调接受休养可按最低工资补发。本人于2009年4月27日才被迫接受休假。分厂领导说“待分厂何时通知你再上班”。(一休就是两年多到退休了。)
休假期间本人曾多次提出上班和增加生活费的要求,(2009年10月1日前、元旦前和2010春节前、后,2010.五一前、后2010.年6月,经面谈、电话、短信等方式均无济于事。2010年11月.22.日 扣发当月生活费。先后向分厂、公司工会领导反映,工会与公司分厂协商也未能解决补发11月生活费,至今仍未能上班。 
机器制造是以机床加工为主的生产分厂,分厂培养使用十几年的高级技师不参加了生产技术的管理和指导。可想而知机器制造分厂领导对加工质量的重视?高级技师本属生产一线技术管理人员,应该归公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我没有看到公司文件精神,没有申请、不是自愿、更没有要求。分厂克扣本人工资迫使本人接受无薪、无书面协议手续、无假期限休假,这样符合国家和省技师管理规章规定吗?               
此致   希望领导理解并给于解决 
机器制造分厂职工:   李 理            2011 年1 月  10  日
说明;当时2011年1月10日,本人带着信和家属(家属也给领导带有信)四人一起来到公司工会,与工会主席面谈主席也看了信并记录。主席打电话给分厂领导,之后我们四人一起又跟分厂领导面谈要求。(都有谈话录音。) 
家人给领导的信
永煤集团开封空分公司董事长;
你好;我叫李燕(化名),是位退休教师,我弟弟李理在贵集团公司机器制造分厂工作,现是在职工人高级技师(99年2月获省劳动厅颁发专业机床加工高级技师证书且公司聘用至今)。
我和弟弟李理68年从广西返回河南插队,71年我们相继被招工到原空分厂上班,我被分配到厂子弟小学任教,弟弟被分配到金工车间当车工工人(现机器制造厂).我们远离广西父母,姐弟俩相依为命,互相鼓励在各自的岗位上默默耕耘,奉献。弟弟表态当工人要当最好的,我当教师要当最棒的。 四十年过去了,现在我们姐弟俩白发相对,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做贡献。我获高级教师职称,多次获郑州市先进教师表彰。我弟弟加入了共产党在 94年考取技师证书,公司几次聘续用六年。1999年2月荣获开封市、贵公司,首批工人高级技师证书,贵公司又聘用至2011年5月,几十年过去了他给厂里争光,给家人争气。
我弟弟李理20岁进xx厂一直干到如今快六十岁,从一个黑发年轻小伙,干到如今满头白发的老人,从一个学徒工干到工人高级技师,他付出多少努力?多少个星期天和日日夜夜?牺牲了多少业余时间?在车间加班、加点不断操作专研,在家不断自学,购买、翻阅大量有关专业知识的资料和书籍,用毕生的精力和心血换取的证书,如今竟只如同一张“废纸”似的放在那里。贵公司至今是唯一一个;机床加工高级技师竟“免职”下岗了。
国家法律法规、劳动部,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人事部等多个文件精神一再强调,加强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1995年42号文件;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和2002年河南省豫劳社职技第104号、2005年107号河南省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职工高技能人才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不知道贵公司是任何贯彻执行的。
一辈子只会拼命工作的弟弟,一个高级技师人才公司续聘三年的合同却在半年后被公司单方终止,克扣工资后剥夺劳动权利不让上班,每月生活费180元竟拿了将近两年。我弟弟多次要求也没能上班。董事长;我作为姐姐唯一能替他操心的是劝他到厂里向公司领导反映,可我弟弟说:“厂里有困难,已帮交三金了,再说我还有一年就退休,自己节省些花,不给厂里添麻烦吧?”。多么朴实的话语,多么高尚的理解。不知何原因今年2010年11月份突然连每月发180元的养命钱也没有了,给分厂和公司工会领导、人力资源部部长反映也没个说法。我们不想让媒体介入,也不想让政府出面,更不想与公司以诉讼求得结果。我们坚信向公司董事长反映是会妥善解决一切问题的。所以冒昧来找董事长。
最近我在电视新闻里看到温总理亲自去灾区关心慰问,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并要求各级党委领导给困难职工双节送温暖。我们不要求厂里给我们送什么,我们只要求属于我们的劳动权利返还给我们。倾听在本厂干了四十年的一位老工人心声,人的忍耐是有底线的,希望恢复我们的权利,反还我们的应得。双节临近怎能开心过节,换位思考吧董事长???
在广西远离我们的母亲已八十多岁了,知道弟弟的事气得要让我们带他来xx亲自见见董事长,我们家人商量母亲年事已高,决定由我和妹妹一同来听听董事长对我弟弟的事是什么看法?能否给一个满意的解答。我们全家相信在当今法治社会,文明和谐的社会,会还给我们公道的。
谢谢
致敬
l李理的姐姐: 李燕
2010年1月 10 日
(当时没有找到董事长,找到工会主席看信后表示同情回来把情况向董事长、党委书记传达。)打发我们离开了。
本人被聘几年来的工作简介 
2001年做全厂(单身楼、学校、幼儿园等)27所公厕节水设计和改造工作。(有报告资料)。参加市技师考评培训,审批、答辩工作。(有省劳动厅颁发的高级考评员证书)
2002年个人作分厂职工等级分布调查统计,青工培训计划实施报告。参加市技师考评培训,审批、答辩工作。为分厂购买;车、铣、磨、刨、镗、钳、电等200多套册,初、中、高专业理论青工培训书籍。
2003年因地制宜利用生产现场黑板板报形式培养青工,在机器分厂开展青工应知应会有奖问答活动四期奖励二十几人次。(有报告记录)
2004年成立技师协会调查申请报告,(有报告资料)。参与公司青工技能比赛活动。作分厂技术工人初、中、高、技师调查报告。
2005年接受大型设备新产品试制攻关。出口产品试制加工任务。(一线现场参与加工工作)
2006年8月我接改造设备任务,设计改造车床车带锥丝堵产品。(当时两个月没出产品)分厂要求制造快、省材料、精度高,安全可靠、操作简单角度出发。我加班加点(从设计到完成投入正常生产产品只一个星期时间)。当时到现场的有;公司设计处领导和技术员、工艺处领导和技术员、质检处领导和管辖质检员、分厂、工段领导观看试车加工操作及投影检验报告和其它有关技术结果,设备至今还在使用。(我有图纸资料)。成果至今没有上报,没有一分钱奖励,也没得到任何表扬。
2007年7月为分厂青工上专业理论与实践课。(四课时)(公差与配合,机械制图等)。12月为机器分厂备课两星期(20课时)。
2008年5.1劳动节前期。自费为职工拍工作照留影、送发给个人劳动纪念照片120多人次。(保存有照片资料)。
2008年6月公司续聘2009年3月被扣工资逼迫无薪离厂休养(月发180元生活费)至今。
同时要求:还我职工正常工资晋调升级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对国家劳动部《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文件和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以及《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 豫劳培[1995]42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等不同时期的多个文件精神没有执行。
(一)从1995年以来官司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工资增资晋级规定为我办理正常政策性增资升级,享受聘任后的工资待遇。还我一个企业职工正常工资晋调升级的权利。公司应按文件规定套改尔后累加正常升级重新核定本人的档案工资标准。
理由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五款: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①(关于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培[1995]42号;第六条; 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根据劳动部会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应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劳动法》"同工同酬原则"不符应当纠正。
 ②(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豫劳职技[1997]24号;第四条;技师的聘任、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 
    凡经劳动行政部门考评的技师并已获得省或市地核发的《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市、地劳动行政部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前核发的有效),经单位聘任,可享受我省规定的工资、津贴及“农转非”和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其它部门或行业未按我省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所认定的技师不得享受。
③河南省劳动厅办公室文件[1997]12号 《企业技术(等级、职务)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的意见》第四款:兑现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办法; 
第一条;企业必须以国家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为依据,将技术岗位的技能工资标准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并在每个等级内设置若干工资档次,各等级内工资档次互不交叉。其中:高级技师、技师的技能工资水平应分别参照本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水平设置。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技能工资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高级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者,必须首先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证书。
④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文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⑤2002(年104号文件)国家劳动部《关于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激励机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中全省首批选定10家企业正常政策性增资升级中就有(永煤集团和开封空分厂)。
⑥(河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豫人社〔2009〕385号;
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切实做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使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
(二)我集团有限公司末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为本人工资增资晋级。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应为本人补交应由用人单位聘用之日起的不公平待遇所受损失。(工资、奖金、效益工资、绩效工资等)分期、分段进行全面清理;给予经济补偿及其赔偿金。
理由依据:
同上①②③。可查询本人的工资档案(从1994年聘用之日起工资至今没涨)。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工资增资晋级规定为其办理正常政策性增资升级和企业内部工资调整后的档案工资,分期,分段的按比例补交社保五金。(养老金、公积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等等)。
理由依据:应当纠正补交。
(四)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应补发2009年元月至今聘用期间已停发的工资和高级技师聘用职务津贴及其赔偿金。
理由依据:分厂违反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严重侵害个人的劳动权益和切身利益。应赔偿个人在公司的所有经济损失。(比照公司在聘高级技术人员或同级别人员收入)。
国家劳动部;劳培[1987]16号)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五、技师的使用安排。六、技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技师职务津贴应按照标准工资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高级技师归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公司聘用期间分厂无权批准高级技师休假。高级技师属生产一线技术人员,更不能按“富余职工安置”待岗,安排休养每月只发给180元生活费是变相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休假视为无效合同)。
休假也不符合;国务院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无期限且180元不是最低生活费)。
 

                        分布人:  李理     (本人现在没有退休)想委托律师起诉  QQ1564040795

                                          2011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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