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李波  徐荣康  李保忠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劳务纠分的一组咨询问题。

广东-深圳 12-02 17:02  悬赏 0  发布者:aizb 给我留言  回答:(0)
1: 劳动合同条款:
(1):固定收入:双方约定:在乙方正常出勤且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按薪资确认单向乙方支付工资。
(2):薪资确认单:双方约定:在乙方正常出勤且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支付:基本工资:4000,岗位工资:20000;
(3):员工手册于员工入职起生效,系甲方之规章制度,可由甲方不定时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进行修订,并向员工公示,公示的方式为公司网络公告栏,邮件通知等。
(4):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经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因此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5):在本合同期内,根据业务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离岗休假不参加工作及/或不承担全部或部份职责。
(6):工作地点:若因业务需要,甲方需将乙方调动至其他地点,部门,职能,机构或甲方的分部或甲方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乙方自愿服从于新任命职务或新工作地点所适用的相关条款与条件。
(7):工作内容:因公司业务或项目需要,乙方自愿接受重新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岗位职责之调整,乙方同意工作调整后的薪酬待遇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相关薪酬标准确定。

2:背景情况:
(1):1项所述为主要的相关的合同条款,本人与公司自2013年3月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我被以劳动外包的形式派自另一公司(以下称M公司)提供劳动外包服务,工作内容与M公司的同岗位的全职员工相同。
(3):我平常所有的工作都在M公司,接受M公司的领导,使用M公司的员工卡,使用M公司的内部邮箱处理工作事宜;
(4):2015年11月11,公司口头通知我不需要再到M公司上班(我无过错,因M公司经营状态改变),并告知我等候上班的通知;
(5):2015年11月13,公司通过内部邮箱发送邮件通知我到公司办公室上班,但是由于2015年11月16,公司所配备的手提电脑损坏,无法处理工作邮件,且此期间,我的电话一起保持畅通,并与公司相关HR多次有过电话、短信、QQ等方式沟通,但未收到上班的通知;
(6):2015年11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邮箱告知我已经旷工5天。
(7):公司HR口头承认没有尽到通知责任,希望我不要发邮件回复旷工的指责,并说明考勤会不计这五天的旷工,2015年11月25日,我仍以正式的方式向HR回复了邮件说明我并没有旷工.
(8):自2015-11-23日起,我在公司办公室出勤,但没有人通知我如何打考勤卡,也没有人通知我办理公司员工卡;我每天在办公室拍照以证明我的出勤。
(9):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公司按照3131元的基数而不是工资总额为我缴交社会保险。
(10):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公司按照4000的基数,5%的比例为我缴交住房公积金,我自己缴交部份与其相同。
(11):2015年7月,公司要求我签订一个协议:有如下内容: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缴交比例为5%,基数为22000,每月缴交2200元,但是公司仍只承担200元,个人承担2000元,个人自愿放弃就该部份费用及社保或公积金缴费基数与公司的争议。
(12):2014年7月,公司才以内部邮件的方式公布《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有以下的规定:
>>>当公司暂不再安排您的工作,您实际离岗,即不在生产岗位时,您仅享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技能/管理津贴、特殊补贴工资将取消,取消时间于下一工资支付周期起(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的1日-30/31日,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公司对您的工资进行调整时,提前
三个工作日以向您入职时开通的公司E-mail帐号发送邮件的形式或以书面形式送达工资调整通知后即为有效。员工被定义为不在生产岗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精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员工所从事的项目或业务已经完成,公司尚无新的项目或业务安排其工作;


咨询问题:
1:背景情况的(12)项中的是否能够改变中(1),(2)项条款?公司是否可以依据的条款在我没有加入新的“项目”期间(在此期间我正常出勤)扣除我的岗位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如果公司依据相关条款和合同条款的5项要求我离岗无需出勤,并以此只发放基本工资,我该如何处理?
2:背景情况的(11)项的协议是否是无效协议?依据理解,依法缴交社保和公积金,对个人和公司,都是一种义务,员工个人也不能放弃这种义务,也没有权利免除公司的义务。
如果属无效协议,我是否可以:(1)要求公司为我补交所有未足额缴交的社保和公积金;(2)我是否可以以此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相关条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进行补偿。
3:背景情况的(5)的内部邮箱通知在我的电话正常通信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送达的法律效率?
4:背景情况的(2),(3)是否属于劳动外派的范畴?我与公司的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务派谴合同,合同中未有劳动派谴字样。我在M公司工作了两年八个月,超出了劳动合同法劳务派谴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的规定,且所在的岗位也不是临时岗位。
5:合同条款的(4)项是否有效;
6:合同条款的(3)项,因并未在合同签订之前出示,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一年又四个月之后才通过内部邮箱发送,是否可以具备合同同等效力?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上海徐汇区
广东深圳
河北张家口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福建莆田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6836
广西 柳州
人气:705373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87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