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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这个法官胆真大!!“非辖区”仲裁案未审  诉讼仲裁并案结

上海-闸北区 09-06 12:59  悬赏 0  发布者:634860…… 给我留言  回答:(4)
荒唐!!!这个法官胆真大!
“非辖区”仲裁案未审  诉讼仲裁并案结

        ——   一个外来打工仔因工致伤的悲惨遭遇
  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本人在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下属某小区任水电维修工一职。工作时因工致伤。后经上海市闸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与公司工伤期间的交通费,护理费,工伤前双休日的加班等费用发生纠纷。2008年8月,本人向闸北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了劳动仲裁。庭审期间,本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各项证据,仲裁庭不予认可,而公司提交的伪证《考勤记录》,(本人有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复印件),仲裁庭在未调查真伪的情况下,认可了公司的伪证,最终裁定对方支付区区的200元的交通费。其他的护理费,双修日加班费等费用,仲裁庭称本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可。
仲裁后,本人不服,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闸北区法院与2009年3月受理了此案。并于4月27日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被告有如法炮制,拿出了在劳动仲裁时提供的伪造复印件考勤记录,本人看后不予认可,当庭提出质疑,要求被告方提供原始证据(考勤记录,小区公共部位和业主自用部原维修养护单记录),被告方称仲裁时就认定此证据。法官看后也不予认可,要求被告方一个月内提供原始证据并交给法庭,并宣布一个月后择日开庭。直到2个多月后的7月15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庭审中,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所谓的原始证据(考勤记录,业主自用部位养护单)本人看后原始考勤记录和第一次开庭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同,因为原始考勤记录和复印件考勤记录字迹各方面都不相同,是伪造的考勤记录。本人当庭提出反驳质疑,并要求做司法鉴定,法官看后说没什么好做,认可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本人还提出考勤记录上为什么没有本人的签字确认 ,被告怎么不拿出来?但法官反问本人有没有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我真不明白法官为什么总是为被告辩护呢?
众所周知,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作为法官也不想一想,本人做为一个打工仔属于弱势群体,怎么能有单位的考勤记录???
另一份证据为两份。一份是上班时本人在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记录,上面有小区管理员和小区经理的签字确认;一份是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记录,上面同样有管理员和经理的签名确认。而被告方只提供了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记录养护单。本人提出要求被告方提供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单记录,而被告方辩称;没有公用部位的养护维修记录,被告还说公用部位属于本人的正常工作,所以不予记录。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简直太荒唐了?本人在小区工作,80%的工作量在功用部位,20%的工作量在业主家里的维修。而且本人在工作期间,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每天公用部位和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都做详细记录。而被告方却称没有记录,这不是睁着双眼说瞎话吗???而且法庭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可了被告的辩称和被告的伪证据。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第4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专用,房屋所有权人和政府实行监督的原则。如果被告称没有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记录,住宅公用部位维修资金从何而来?如果业主委员会提出查看维修资金的去向,用在那里养护维修?被告方敢说没有维修养护记录吗?难道维修资金是用于 业主家的自用部位的维修吗?
更让本人不解的是:本人在闵行区劳动保障局申请的劳动仲裁,在闵行区没有仲裁庭审的情况下,法官也采纳的被告的建议,强行将两件不相关的案件扯在一起,并案处理。法官亲自打电话给闵行仲裁庭,撤消本人的申请。《注:本人并没有提出撤消闵行区劳动仲裁的申请,也没有签字确定》法官还称,本人不和解签字,法庭就裁决本人只能获得若干的交通费,其他的加班费,护理费等不予支持。迫从本人和解签字。最终本人还是没有未拿到应得的加班费,护理费等。
难道外来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就是这样被剥夺的吗???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提到的要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是这样保护的吗?

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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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6 16:58
你有理解错误的地方,并不是打工就是弱势群体,法院认可单位考勤证据并没有错,即便是假的,又怎样呢?法官是不可能调查清楚的,只有你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没有,则只能认可单位证据.你本人太投入到诉讼中了,维权固然重要,但也不能认自己预设的"死理".
回复时间: 2009-09-06 18:13
仲裁或诉讼活动是需要专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09-09-06 22:16
为什么专业的事务不委托专业的人士处理呢,你的理解并不全面,不能想当然地下结论,注意:法庭上讲的是证据和法律依据,不是天理和公理。
回复时间: 2009-09-07 21:58
案情负责,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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