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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样抗议单位的不合法制度,求法律专家

天津-河北区 09-09 18:48  悬赏 20  发布者:parv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怎样抗议单位的不合法制度,求法律专家

我单位是国企,现在单位组织我们(有各个地区的人)在天津的一个学校带薪培训3年,并要求所有人都住校
我本人是天津人住天津,现在 单位同意我们回家住但是却规定我们在上完一天的课后还必须和其他住校的人一起上晚自习, 晚自习的时间是7点到8点.  不上的话会扣工资
我觉得单位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请问有懂法的朋友  我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是 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
或者 非得要我们上晚自习的话是不是应该按加班算,加班的时间是否应该是从正常下班的时间5点开始算到8点,还有应该给予多少的加班费

还有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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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9 19:37
参加学习应当执行学校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09-09-09 18:59
你好,既然是带薪培训,那实际上培训也属于劳动的一部分,既然是劳动,那就不能违反国家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以下是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单位不给支付加班费,那就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9-09 19:19
学习不属于加班。
回复时间: 2009-09-12 10:40
培训期间应听从企业或学校的安排,培训不同于劳动,不适用劳动法的标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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