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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江苏-南京 01-26 20:28 悬赏 0 发布者:qiaola……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份社会保险及滞纳金合计43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合计62920元( 2011年1月10至今)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5400元及1月份实得工资27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向申请人支付6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开始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翻译助理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为了规避各种劳动就业及税务等风险强行注销(原公司:阿德庞斯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另外成立新公司(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号:10073055)。所有原公司人员被公司胁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被逼从被申请人原公司离职,重新签订新公司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共四次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次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遭到被申请以注销为由拒绝。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条及第八十二条。
工作5年多一直按照最低工资基数作为社保缴纳,被申请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侵害申请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从2011年每年社保基数及劳动监察年审时,逼迫威胁申请人提交假的年审资料,不然就以开除为恐吓。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条及第六条。
被申请人自认为是日本法人无视中国劳动法律,入职前与入职后工作内容不符,随意调岗,劳动合同不规范未按实际工资收入额填写,为了逃避风险只填写最低工资金额且每月都不发工资单及明细,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申请人提出后公司相关领导(老板的表姐)非常强硬拒不改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与第八条。
在日企工作5年多遭到不公待遇,5年多工资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更令人气愤的是没有任何调岗通知及协商,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随意增加,都默默忍受了。而2014年被申请人想借故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自己不懂得劳动法不愿支付应付的双倍经济赔偿金未果(有人证)。事后不公待遇越发不能忍受,工作内容增多一人身兼数职压力过大导致身体不支经常患病,全公司例行调薪却没有,当被申请人日籍华人偶然得知其偷税漏税及做假账被申请人察觉就联合律师想尽办法逼迫申请人自行离职,以免予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威胁与逼迫下无赖签署了不平等协议,实则是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及律师觉得奸计得逞,离职交接已完毕,邮箱也被封闭。被申请人又以加油卡不见为由来诬陷申请人,拒不支付赔偿。毫无任何做人诚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
2016年 1月26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银行流水(因公司不发公司条);
4.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工龄接续证明;
6.胁迫所签协议;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份社会保险及滞纳金合计43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合计62920元( 2011年1月10至今)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5400元及1月份实得工资27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向申请人支付6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开始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翻译助理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为了规避各种劳动就业及税务等风险强行注销(原公司:阿德庞斯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另外成立新公司(南京阿德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号:10073055)。所有原公司人员被公司胁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被逼从被申请人原公司离职,重新签订新公司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共四次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次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遭到被申请以注销为由拒绝。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条及第八十二条。
工作5年多一直按照最低工资基数作为社保缴纳,被申请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侵害申请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从2011年每年社保基数及劳动监察年审时,逼迫威胁申请人提交假的年审资料,不然就以开除为恐吓。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条及第六条。
被申请人自认为是日本法人无视中国劳动法律,入职前与入职后工作内容不符,随意调岗,劳动合同不规范未按实际工资收入额填写,为了逃避风险只填写最低工资金额且每月都不发工资单及明细,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申请人提出后公司相关领导(老板的表姐)非常强硬拒不改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与第八条。
在日企工作5年多遭到不公待遇,5年多工资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更令人气愤的是没有任何调岗通知及协商,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随意增加,都默默忍受了。而2014年被申请人想借故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自己不懂得劳动法不愿支付应付的双倍经济赔偿金未果(有人证)。事后不公待遇越发不能忍受,工作内容增多一人身兼数职压力过大导致身体不支经常患病,全公司例行调薪却没有,当被申请人日籍华人偶然得知其偷税漏税及做假账被申请人察觉就联合律师想尽办法逼迫申请人自行离职,以免予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威胁与逼迫下无赖签署了不平等协议,实则是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及律师觉得奸计得逞,离职交接已完毕,邮箱也被封闭。被申请人又以加油卡不见为由来诬陷申请人,拒不支付赔偿。毫无任何做人诚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
2016年 1月26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银行流水(因公司不发公司条);
4.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工龄接续证明;
6.胁迫所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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