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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江苏-苏州 05-16 13:16  悬赏 0  发布者:shijf2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
我与2015年11月2日进入公司上班,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月,单位于2016年4月29日下午五点之后找我谈话,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而离我试用期还有三天时间,即5月2号试用期结束),在此期间,本人平时和周末加班,累计达118小时,要求按法律法规约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但单位不同意,现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和我协商同意支付两个月做为经济补偿,而我则要求再支付5月份的半个月的工资,外加5月份的公积金,但单位不同意,而且和我说,如果不同意两个月的补偿,他们将请律师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来拖我一年半载,同时说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五万元,请问,
1、他们的可以上诉吗?
2、上诉到结束时间大概多久?
3、他们所说的经济损失能成立吗?
4、为了申请仲裁,我要求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截止到5月16日,他们仍未办理退工手续,但于5月10号,公司给我开出一个通知单,上面写到“该员工于5月3日到现在示5月10日无故旷工,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开除。”请问,这是不是意味着我能在申请加班费的同时,主张他们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意味着原则上我已经过试用期了(因为2016年4月30至2015年5月2日是节假日)?
而且他们通知单上也这承认这段时间,我属于该公司员工。
还有一个问题,我在申请仲裁的时候,关于加班时间问题,因为当时问他们要加班统计单,他们说2015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还没统计好,所以未拿到,如果仲裁时,能要求单位提供吗?
恳请您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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