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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广西-南宁 12-25 02:40  悬赏 25  发布者:micron…… 给我留言  回答:(3)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本人2007年8月13日开始在某单位上班,2011年被迫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是2009年1月1日,终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从2009年1月1日起只帮交养老保险,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2.假如有效,单位到期后不再续签,可否主张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终止合同为违法解除,从而主张经济赔偿金呢?如要赔偿,经济赔偿金应怎么算?是否应支付二倍的工资,如要支付双倍工资又应该怎么算?是否可以要求补交所有未交的保险?
3.假如无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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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5 10:55
强迫的理论上是无效,但是你得举证证明是单位强迫的。
二倍工资已经过了时效,不可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终止合同的话,如要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社保可以要求补缴,但是需要看社保所是否允许补缴,否则就算是判了也是个空话。
回复时间: 2011-12-25 05:14
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1-12-25 12:40
理论上是无效,但是你得举证证明是单位强迫的,向劳动部门投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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