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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补偿的问题

重庆-江北 01-12 22:21  悬赏 0  发布者:爱问的老王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汕头一家公司驻重庆办事处一名员工,我是2009年12月入职,在公司干了1年多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养老保险.2011年1月才给办了养老保险,2011年9月才被公司强行要求签了一份不服合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且合动上还有多处被涂改过的内容.2012年1月11日公司出了一个通知,说要在15日完成对重庆办事处的撤消,要求所有员工到16日到成都办事处去上班,大家都不想去,公司打电话来说给办退职手续,只给一个月工资补偿.
我想问:
1.如果不去成都上班,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不是在我们身上,公司是不有违法解除的意思?
2.2011年9月那份合同合法吗?
3.我是否能拿到2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3.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回未签合前的应买的养老保险?
4.如果公司没有在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叫他再赔一个月的工资;
5.还有就是补偿所指的工资包括平时的奖金.补贴,还有电话费什么的吗?
6.如果要上法庭,可以在重庆本地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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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2 23:02
你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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