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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定节假日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 03-31 15:09  悬赏 0  发布者:杠杠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想问一下,我们是正常干一天休一天的,说是我们正常在班的给加班费,不在班的,连休也没有,以前都享受不在班的有一天补休,现在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们用是单位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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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31 15:23
您好!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2-03-31 16:27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2-03-31 17:08
协商不成仲裁解决了
回复时间: 2012-03-31 20:23
委托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3-31 21:03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2-03-31 23:08
你好,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回复时间: 2012-04-01 10:36
加班费的计算请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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