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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赔偿

 04-16 19:17  悬赏 0  发布者:lessya……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你好,本人想咨询律师两个关于劳动赔偿的问题
本人于2012年4月2日想在职单位提交离职申请并已经审批同意本人马上离开公司,其实按照公司的规定合同期间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说我4月2日申请离职,应该要4月30日才能离开公司,如果我4月2日当日离开公司应该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赔偿金)
1.当时我已经同意支付费用离开公司,但是公司不能在短时间内提供离职证明。要4月30日才能提供给我,这样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我选择马上离开公司就是要跟公司断了劳动关系,去别的新公司工作,但是现在迟迟不肯给证明我令到我不能入职新公司让我损失了一份新工作。然后本人觉得不合理,于2012年4月16日14:00致电给公司让人事部的人马上给我开一个离职证明,之后在本人三番追问下才愿意让我明天(4月17日)回公司交1967元的赔偿金(赔偿4月2-4月30这段时间)就愿意给回所以的离职证明我!,请问公司一直拖延我的离职证明让我丢失别的新工作,这样合理吗?
2.就是关于1967元的赔偿金。本人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2110元。由于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离职需要我按比例赔偿给公司一个月的工资,问题就出现了,我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4月6日完结。也就是说4月7-4月30之间我和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约,但是现在公司计算我这段没有合约的期间也要计算在赔偿时间内,就算要赔偿的我认为只是从我4月2-4月6日这段时间内计算,这样合理吗?请能尽快答复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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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4月16日 19时53分
1.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为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你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该赔偿的,但如果因为你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通知解除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你赔偿。
追问:

明白的···现在公司就说我4月2日那天提出离职,要4月30日才能离开,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要给赔偿金,我想再请问一下律师,就是如果单位有经济上的损失并举证了才有理由要我赔偿对吗?如果要赔偿那我没有合约的期间4月6-4月30是否可以不给赔偿金?谢谢!

回答:

是的,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有损失才能要求赔偿。否则无需支付

追问:

因为我的合约到4月6号已经完结,公司有没有权利追索4月7到4月30这段日子的赔偿金呢?谢谢!

回答:

因你没有按规定离职,造成的损失单位是可以追索的,但单位必须举证。追索的期限也不可能无线延长,所以一般也就是按正常离职的期间计算,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那么单位是可以追索的。

评论者:lessyao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4-17 12:30
解答好详细啊··谢谢!我有答案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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