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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怎么理解?

广东-东莞 05-02 21:42  悬赏 0  发布者:greatw…… 给我留言  回答:(5)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的情况是总公司在北京,但我是通过网络和电话招聘到广东省的工作者。我一直就是住在广东的,是公司在北京通过网上找到我做这份工作。我不需要回总公司上班。工资也是通过银行支付的。我现在想在合同履行地进行劳动仲裁,我的合同没有说明我的工作地点,但我有证人证言证明我在当地工作,从没有回过总公司,但当地劳动仲裁找无数的理由,不想受理,但是我去了一趟北京,人家法庭也说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异地审理,对我有利,不会浪费我很多的车费和其它费用。因为从广东去北京处理,我要来回奔波两个城市之间,花费大量的车费和体力。如果劳动法庭不处理,怎么办?可以要求法院诉讼确定在哪里进行劳动仲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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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2 21:48
如果劳动仲裁不受理,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去法院诉讼
追问:

其实我两过月之前就找到他们多次,但是他们也没有了具你所说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我很急,我是担心有些要求过了期限就无效了。比如双倍工资。如果他们出具了通知,在诉讼这段时间,不会影响以后的诉讼期限过期吧。比如我签劳动合同是2010年5月25日,如果过了一年这个时间,是不是就没有双倍工资的要求,因为过了期限了。

回复时间: 2012-05-02 22:22
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的,可以要求当地劳动局受理,拒绝受理的,要求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凭此通知书直接到法院起诉。
追问:

现在是法院都不愿立案。他说没有直接的证据。我其实有工厂帮我证明也有证人帮我证明。他说还不够,我都不知道哪一种证据是直接的。我实际工作地是在广东的。

回复时间: 2012-05-03 09:12
可以广东申请。
回复时间: 2012-05-03 10:03
广东申请即可
回复时间: 2012-05-03 12:46
广东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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