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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

福建-厦门 05-12 12:30  悬赏 0  发布者:xmhe15……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于2010年10月12日,与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公司,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是完成二期仓储成品油、燃料油储罐工程,合同约定界限为:工程完工以质检站验收为界限。该工程于2011年8月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于2012年3月26日,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在未经本人同意强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一个月的代通金和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本人就此向泉港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公司应按强制解除动合同按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经济补偿请求。和从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共8个未续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双倍的经济补偿。
争议一: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公司和泉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只能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理由:支付解除动合同按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经济补偿只有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前题下才能成立。此解释是否正确。
争议二:合同约定是完成二期仓储成品油、燃料油储罐工程,合同约定界限为:工程完工以质检站验收为界限。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公司以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文和建设规许可证,证明工程没有完成,只完成了33.9万立方米储罐,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文是50万立方米储罐,建设规许可证是二份,一份是18万立方米储罐,一份33.9万立方米储罐,都没有注明是那期工程。本人认为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公司提供的二项资料都没法证明,本人合同工期的工程量没有完成,应以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公司与施工安装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质检站验收报告作为证据证明合同工期的工作量已于2011年8月已经完成并投入试运行。
请问以上本人的诉求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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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2 14:1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5-12 17:00
部分不合理,诉讼比较专业,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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