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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项目(2)
www.110.com 2010-07-19 13:52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设施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实施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做好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本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矿山安全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在7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仍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不得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于在验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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