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 上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服务指南
- 下一篇: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服务指南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内部运转程
- ·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
- ·盐城市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规定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 ·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