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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立法的讨论(3)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吕学静: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方面,都是用于保证基本生活的。但是,对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没有提。《社会保险法》中建议增加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条款。理由有三:第一,失业保险功能应该三位一体,就是预防失业、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第二,从国际上失业保险发展趋势来看,保障失业者生活是基本功能,预防失业一直是发展趋势,有的国家已经做了几十年。第三,从促进就业来看,我们国家原来的制度已经成熟,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就有促进就业方面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内容,成熟的做法应当反映到立法当中去。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确定,二审稿规定是按个人工资来缴,发放也是按照平均工资和赡养系数来决定,有点过粗。国际上一般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本人失业前基本所得的40%到60%。在《社会保险法》中应该把我们的最低、最高的发放标准加以规定:最低标准应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例如70%;最高标准不得高于最低工资的150%。在《社会保险法》中的工伤预防费用、零工伤的思路还是应该加入待遇支付中去的,因为工伤保险应当遵循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最终的目标就是零工伤,应该在制定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时候,把工伤预防这样的关键词放进去,不然这个险种就没有灵魂。另外,还要明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不能重复享受。

  何文炯: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作明确的定义,并将草案第二条改为“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范畴,但在法律当中不应该有“新型”二字,建议将第十九条改为“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样地,《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也应该有一个定义。第二,应该明确鼓励发展补充性保险。一定要把社会保险定位于基本保障,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充性保险。我建议在总则中写上“国家鼓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充性保险,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第三,关于社会保险精算问题,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保险,需要以精算科学为基础,才能实现持续健康运行。然而,社会保险法草案只在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中的第七十七条提到“精算”二字。很多领导同志还认为精算只是用在养老保险当中,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医疗保险和其它各项保险都需要精算,只是精算难度较大,影响因素比较多,比较复杂而已。精算工作很重要,要建立社会保险精算制度,要运用精算的理论和方法,科学确定社会保险费率,计提责任准备金,并进行风险评估。同时,要规范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所以,我们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的社会保险基金这一章中明确写上精算的有关内容。第四,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我认为,此项规定不妥,建议删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原则未必一定在某一个制度中实现,而是可以通过若干制度的有机结合去实现,尤其是通过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来实现。以养老保障体系为例,根据2005年国务院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政策(国发【2005】38号文件),如果能够做实个人账户,则可以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重大调整,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彻底分离,使之演变成为两个制度:国民年金制度(制度A)+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制度B),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国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工薪劳动者强制缴纳,其他人员自愿缴纳,可以自由转移。近几年,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另外,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认为,应该删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一语。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中只有一个险种个人不缴费,那就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是基于雇主责任。按照无过错责任制原则,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责任均属于雇主(即用人单位)。而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则没有这样的理论依据,因为生孩子既是社会的事,也是家庭的事。关于社会保险费率的表述,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都用“比例”这个词,这是不准确的。“比例”应改为“比率”。什么叫做比例?比如说我们这里50个男人,60个女人叫做5:6,叫做比例。男人占女人几个叫做比率,比如说我们男的占40%叫做比率,这里通篇都错了,包括国务院的文件里面全错了,以后建议从立法的时候改过来。最后,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提出了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等问题,这是积极的。我们认为,在预期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鼓励推迟退休,让部分低龄老年人继续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人口老龄化、减轻社会保险基金压力的重要途径。应当在综合考虑基金平衡、就业影响、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和参保人之间的公平合理等因素基础上,从制度的科学设计角度理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关键是要设计出合理的方案,尤其是切实可行的过渡性方案。在当前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有较大阻力的情况下,建议实施弹性退休制,并在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设置鼓励推迟退休的政策措施。现阶段重点要做的是,在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设置最低缴费年限,确立未达最低缴费年限者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成本的分担机制,并制定补缴、延缴的具体办法。

  唐钧:社会保险法应当定位为基本法,最重要的是规范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来规定。

  席恒:《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条只是考虑到了基本社会保险项目,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应该是多支柱或者是多层次的,应该把补充保险考虑进去。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成立全国性的经办机构和建立垂直管理体系。同时,社会保险应该成立全国的监督机构,也实行垂直管理,社会保险监管和统筹层次是有关系的,目前仍然是分散治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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