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中小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学生人身伤害最高赔450万
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
保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承担
三湘都市报10月7日讯今天,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发文,在全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凡在湖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及提倡高等院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保校方责任导致的伤害
凡在湖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及提倡高等院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最高赔偿限额为450万元
保费标准:中小学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高等院校每年每生不超过8元。责任限额:中小学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限额参照中小学执行。高等院校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开招标选定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的选定,根据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合理选择保险机构。高等学校、幼儿园、未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非公办中小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愿选择保险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交保费
根据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根据自愿原则可从学校学费(保育费)中支出。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均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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