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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保监局关于印发《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人保控股江西省分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保险业经营风险,推动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参照中国保监会《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意见

  一、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保险业经营风险,推动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参照中国保监会《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江西省辖内各级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相关领导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追究其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江西省辖内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省分公司、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实施意见所称江西省辖内国有保险机构,是指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

  本实施意见所称江西省辖内其它保险机构,是指除江西省辖内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对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五、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江西保监局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领导责任追究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仍可依据本实施意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江西省辖内国有保险机构发生下列事件,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二)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江西省辖内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破坏保险同业间和谐,后果严重的,或者其他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影响恶劣或者可能造成保险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

  江西省辖内其它保险机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各级机构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对各级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发生本实施意见第七项所规定事件以及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的,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保监局作专项报告。

  十、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发生本实施意见第七项所规定事件,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的必要措施。

  (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或对举报的案件隐患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要求置之不理;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该行为。

  十一、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发生本实施意见第七项所规定事件,性质特别恶劣、影响特别严重的,除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项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该机构的上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一)对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制定的制度不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致使下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执行;

  (二)未建立对下级机构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暴露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重大案件发生或对举报的案件隐患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纵容下级机构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实施其他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该机构的上级机构包括上一级机构和上二级机构(至省分公司)

  十二、因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追究,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相关责任人已经离退休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领导责任,离退休时间超过五年的除外。

  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按照本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保险机构。

  十四、发生本实施意见第七项所规定事件的,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当成立特别工作小组,对重大案件的领导责任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自作出决定起30日内报江西保监局备案。

  十五、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未按本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处分的,江西保监局在调查核实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责令该保险机构对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作出的处分决定与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的,江西保监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以责令该保险机构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对于拒绝作出或者拒绝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保险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江西保监局依据《》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江西省辖内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当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标准和追究程序予以规范,并报江西保监局备案。

  十七、对于本实施意见中有关重大案件领导责任的涉案金额及实际损失的标准,江西保监局可以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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