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据《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金某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扩展承保的给付性责任,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整。既然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而保险公司拒不受理,甚至连《拒赔通知书》都不出具,这是严重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的。
【案件进展】
由于保险公司拒不受理,本人接受客户委托后,将以上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向该保险公司总公司投诉,要求支付15000元保险金,并赔偿损失,否则将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此意见批复给省级分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小组查阅案卷,结果认定“保险公司对此案处理错误,被保险人‘金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单为有效保单,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滞纳金”。
【本案的启示】
那么,这起案情简单,证据确凿,数额不大的保险索赔案,为什么历时20多个月后才有定论呢?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处理该案中,关键是没有理解和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具体表现在: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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