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办理的商业保险到期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将这份保金支付该单位员工,而是直接支付给了单位。没拿到保金的10名员工因此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保金。昨天,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已签订的商业保险合被认定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据悉,这是商业保险推行以来,国内首起商业案。
蒋某等10人是G公司员工。他们诉称,1998年下半年,G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他们办理了“团体新世纪增值”。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蒋某等15名员工,保险期限为3年。随后,G公司依约支付了60万元保险费。接着,G公司又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将被保险人由原来的15人,变更为包括蒋某等人在内的80人,保险费总额不变。
今年5月,保险公司将早就到期的3年保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给G公司。但G公司拿到这笔保金后,一直未支付给单位的被保险员工。多次追要未果后,不久前,蒋某等10名被保险员工,以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保险受益人的利益为由,将其诉至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他们的保险金7.8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又依法将G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及相关规定,该保单下的保险金不应该支付给原告,而应支付给投保单位,即本案中的第三人。被告的行为是在履行保险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第三人述称,原告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被告给付第三人保险金如果存在错误,也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因此,他们请求法庭撤销追加第三人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1998年,第三人是事业单位,还没有改制成现在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无论来源于国家财政,还是经营所得亦或二者兼有,均是国有财产,属全民所有。现第三人以办理商业保险的方式,将国有财产变为个人所有,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人于1998年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于是,法院在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依据《民法通则》和《》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办案法官,玄武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吴小含说,由于目前的保险监管方式还不够完善,保险公司设立险种时,有很大的自主权,一般不需事先审查,只需在推出时提交保监会备案。因此,保险公司在推出某一险种时,一定要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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