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聘任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办员、营销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仅2005年,我院反贪部门就立案查处了4起保险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30.8%,且全部被法院作有罪判决。这暴露出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上存在的严重漏洞,鉴于此,笔者就保险行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保险行业中职务犯罪同步预防的对策。
一、 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且潜伏期较长。如郭某1992年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聘任为专职保险员,1996年又担任中保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中保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大新保险代办所代办员直至1998年案发,贪污、挪用20余万元,其作案时间也长达七年之久。
2、 作案手段简单,明目张胆。据对发案单位的调查发现,保险公司一般是要求保险业务员在收到续期保费之后的一周内将保费上交,由公司开具正式发票由其转交投保人。但对于投保人是否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并不十分清楚,保险公司只有在到期后一年内仍未收到续期保费时,才将作失效处理。而作案的保险人员往往明目张胆地在这一年时间内连续挪用公款,用后一笔保费冲抵前一笔保费。更有甚者,挪用投保人续期保费超过一年,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后,仍断续按期收取投保人交来的保费,占为己有。作案方法虽简单,却体现出他们的贪婪心理。
3、 涉案金额上升,携款潜逃增多。同往年相比,保险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明显呈上升趋势,且作案后携款潜逃现象增多。如保险代办员郭某、李某即属此类情况。
二、保险行业职务犯罪的现实分析
1、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差,把关不严。
我国保险行业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但竞争也极为激烈。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往往把业绩的增长作为其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保险销售环节极为重视,每年均招收大量保险营销员,但一些发案单位只注重其业务能力或照顾关系,放弃了标准,把关不严,使一些思想素质差,甚至有劣迹的人进来。另外由于这些人只是受委托、聘任从事业务,很难“晋升”为正式人员,有一种临时性思想,一旦与其人性的弱点结合,与利益挂钩,就会产生“捞一把是一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扭曲心态,若管理不到位,容易给一部分操守不够坚定的人员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2、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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