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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理诈骗360万保险金被判无期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9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于建飞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巴彦县一保险公司经理于建飞利用假保险单诈骗其人民币300多万元。哈尔滨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于2004年10月25日将于建飞捕获。期间,公安机关又接到6名被害人关于被于建飞诈骗的举报。经审讯,于建飞对合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供认不讳。

    于建飞,1973年生, 大专文化, 原任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巴彦县营销部经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于建飞于2003年与作轴承生意的被害人石某某(男,30岁)相识。于建飞谎称长虹两全保险投保后10天可以全额取出,利息是年投资额的2%,3年后退款。按人民币1964元为1份,到60岁、70岁、80岁时,每份分别返生日祝贺金2000、5000、8000元,以次骗取了石某某的信任。自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间,于建飞先后6次骗取石某某人民币330.54万余元。于建飞向被害人石某某出具了伪造的某保险公司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正本)5份、盖有伪造的保险公司现金收讫章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2张、黑龙江省非营业性统一收费收据3张以及手写无公章收据1张。 

    2004年7月,于建飞向大庆市居民孙某(女,35岁)谎称其公司发行红利来险种,按2%每月分红,亦可连本带息一次退还,又骗取了孙玲信任。孙玲于同年7月11日、8月15日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市分行,让湖路支行向于建飞指定的帐号存入人民币4.92万元,于建飞向孙出具了伪造的某保险公司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正本)1份,并以返息为由给孙某退回人民币1500元。

    2004年2月,于建飞对巴彦县万发镇居民刘某某(女,31岁)谎称某保险公司发行红利来险种,2分利,每月结算一次,骗取刘的信任。同年2月23日,刘向于建飞个人银行帐户存入人民币3万万元,后于退给刘1.06万元。同年5月初,于建飞谎称公司缺内勤,同意招收刘,但需交风险抵押金。刘某某遂于5月5日向于建飞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于建飞对巴彦县巴彦镇居民卢某(男,50岁)谎称某保险公司有高额储蓄,利率为2分2厘,每月结帐一次,骗取了卢的信任。同年3月19日,卢向于建飞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人民币2万元。后于建飞又与卢谎称可以把卢的孩子安排到保险公司营业部当内勤,但需交风险抵押金,卢遂于同年5月10日向于建飞指定的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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