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类别 > 保险犯罪 >
利用保险诈骗日益严重 将保险反欺诈进行到底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当复旦大学国际保险研究所所长徐文虎日前在“2001海峡两岸保险高级论坛”上就此发表演讲时,其中的两组数据令人吃惊:一是保险公司开办的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而作为全部保险业务平均比例的数字大约为10%-30%。二是从全国范围看,在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类案件上升到4.5%左右;到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更是上升至9.1%。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这些也引起了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

  保险欺诈扑朔迷离

  随着人民物质财富的增加,高额保单将越来越多;传媒的发展,高科技手段的增加,保险欺诈的手段也越来越难以识别。如果不加强反欺诈的能力,保险欺诈将成为填不满的“黑洞”,长期侵蚀保险保障机体,阻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徐文虎指出,目前,保险欺诈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第一,投保时不如实告知。此类保险诈骗使得不具备投保资格的人混入被保险人的行列,产生逆选择现象。第二,虚构或者伪造索赔。产险中常有故意沉船、故意纵火等把戏。在中常常出现移花接木、冒名顶替的现象,或演出一幕幕自残的苦肉计。第三,夸大索赔金额。这种欺诈手法在我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中使用得较多。第四,多次重复索赔。例如:被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的广州胡氏4兄弟利用同一车辆的同一事故,先后向3家保险公司的10个分支机构骗赔34次,骗取保险金141万元。第五,来自保险公司内部的欺诈和第三者的欺诈,如:代理人、律师和医生。还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收取保户的保险费后逃之夭夭。

  此外,与会专家还指出,随着保险中介的发展,由于其在保险经营中的特殊地位,保险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由“两角关系”演变为“三角或多角关系”,使得保险欺诈更显扑朔迷离。保险中介对保险金的欺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可能与投保人共同策划保险欺诈,并分享“成果”;另一方面直接欺诈委托人。

  诚信原则岌岌可危

  与会专家认为,完整的保险欺诈既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欺诈,也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保险企业内部人员的欺诈。

  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保险欺诈的存在,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国家的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徐文虎说,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作为一种正常的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正如现代欧洲犯罪学研究者———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佛立德利希·凯尔兹教授在80年代初期曾经指出的那样:“恶用保险制度的犯罪,最终将危害善良的保险大众,损及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