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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保险诈骗案”所涉相关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四、行为个数的判定:行为人实施了放火和诈骗保险金两个行为

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牵连犯与间接实行犯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实施了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关于行为一个性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种学说:[⑩](1)主张根据自然的观察来认定;(2)主张根据社会的见解来认定;(3)主张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来认定。上述诸说,第一种观点很少被采用。由于自然的意思活动在社会的意义的关联中,受统一的评价,自然意义上的一个行为在社会观念上能认为是一个,所以主张结合第一和第二种观点的意见有一定道理,但这样的见解也受到了批评。认为舍去构成要件的观点来决定行为的个数,在这一点上是有疑问的,即认为是观念的竞合或者认为是并合罪,不应当离开对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评价来考虑,而应当根据其构成要件的评价与“科刑”的均衡这一观点来决定。因此,山中敬一据此概括起来说:“认为是以自然的,社会的判断为基础,而且加以从构成要件的观点所作的规范判断的综合判断,应当说是妥当的。”马克昌教授也认为综合上述三说的综合说,“看来是比较可取的”。[11]张明楷教授也认为,在想像竞合犯的情况下的一个行为,与触犯数个罪名相关联,因此还要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的理解。[12]

根据综合说,在想像竞合犯情况下的行为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出现了某种程度的重合问题。这就会产生在怎样的范围内重合被认为是“一个行为”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四种学说:(1)主要部分合致说,或称主要部分合体说,认为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各自然的行为至少要其主要部分重合;(2)一部分合致说,或称一部合体说,认为只要在任何一点上重合就够了;(3)着手一体说,或称着手合体说,认为在实行的着手阶段各个自然的行为要一体化;(4)分割不能说,认为必须实施一种行为不实施另一种行为是不可能的,分割开来就不可能来考虑。上述诸说中,一部分合致说过分的扩大了一个行为的范围;着手一体说要求着手时间一致,则缩小了一个行为的范围。而分割不能说的判断标准暧昧。尽管主张主要部分合致说中的主要部分是什么,怎样的范围欠明确性,但该说是最妥当的。马克昌教授认为,“主要部分合致说虽然什么是主要部分有不明确之处,但在实际中一般是可以认定的,因而与其他各说相比,还是当以此说为妥。”[13]

根据主要部分合致说,判断所涉数罪名的行为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就要看其构成要件的行为在主要部分是否重合。例如,以放火的方法杀人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在这些情况下,放火罪和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大部分是重合的,杀人的后果是在放火行为过程中同步完成的。行为人尽管有方法或结果,但这些方法或结果均不是独立的行为。又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不存在交叉或重合的关系,而且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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