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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4)
www.110.com 2010-07-15 10:15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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