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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偏低 原是关联企业定的价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稽查单位: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被查单位:宿迁市某灌装有限公司

  违章案情:2004年2月,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市某灌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装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实施稽查。该灌装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托为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包装成品酒,其中原酒及包装物全部由酒业公司提供,辅助材料由灌装公司提供。

  2003年度,灌装公司共为酒业公司包装白酒1785422瓶,由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因此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用)/(1-消费税税率),代扣代缴从价消费税132.93万元,同时代扣从量消费税89.2711万元,酒业公司收到已包装的成品酒后就直接发向销售市场,因此无需提取消费税。通过检查灌装公司的财务报表,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即加工费收入为87.64万元,而发生的工资及水电费以及辅助材料等成本费用为143.52万元。同时,该公司账上显示无固定资产,却提取应付给酒业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另外,车间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没有摊入成本,加工成本支出明显大于加工费收入。检查人员要求灌装公司提供加工合同,同时对包装酒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发现酒业公司按照加工合同支付给灌装公司的加工费明显偏低。例如:2003年9月~12月灌装公司受托为酒业公司包装46度优质酒15000瓶,其间所发生的工资及水电费以及辅助材料等相关费用为37542.18元,加上机器设备折旧等企业未进入加工成本的费用5412.38元,实际每瓶酒的加工成本为2.8636元,而合同规定的46度优质酒的加工费用标准为每瓶0.8542元,加工费明显偏低;又如:42度普通酒,2003年1月~12月加工数112000瓶,经过成本核算每瓶所含费用为0.2462元,而合同规定的42度普通酒加工费用标准为每瓶0.0813元,同样偏低。

  通过进一步了解,检查人员发现灌装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就是原来酒业公司的包装四车间,灌装公司是由酒业公司出资于2002年12月建立的,专为酒业公司包装酒,人员仍是酒业公司包装四车间的人,人员及设备管理仍由酒业公司控制。每瓶酒加工费的价格都是由酒业公司规定的。价格越低灌装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越少。成立灌装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避税”。
  处理决定:对灌装公司加工费收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法调增应税销售收入76.92万元,查补增值税13.07万元。同时按照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查补从价消费税24.83万元。

  稽查建议:当前,针对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加大账外线索的调查力度,实行“关联稽查”。在稽查过程中,不局限于被查企业,要善于“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都要纳入稽查范围,全方位加以分析判断,做到有的放矢,一举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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