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
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代扣代交义务人,也应遵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交税款
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令的执行和检查机关。所有纳税单
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办理税收业务。代征
单位和代征人员,依照国家税收法令,在指定的范围内,代行税务机关的
部分职权。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
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后如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
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应在变动后十五天内,办理变更登
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停止
的,应及时清理纳税事项,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产经营项目、业务范围、经营方
式、财务处理和其它有关税收事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依
据税法规定,确定征免界限、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
、交税日期和交税方式,发给“纳税鉴定表”,作为纳税单位和个人纳税
申报的依据。在进行纳税鉴定之后,如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纳税
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改“纳税鉴定表”;税法如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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