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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动,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单位和个人,并修改“纳税鉴定表”。

  第六条 交纳税款的期限,除税法有明确规定者外,均由市、县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一天、五天

  、十天、十五天、一个月 氮”号为一期,逐期计算;不能按期纳税的,

  按次计算交纳。纳税期为一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的,于期满后三天内

  交纳;纳税期为一个月的,于期满后五天内结算交纳。在结算交纳日期最

  后一天,如遇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工商所得税以税法规定的申报期为纳税期限。

  第七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照顾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在批准减免税之前,应照章纳税。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在减

  免税期间仍应按期履行申报手续,以备税务机关查核,减免税期满后应即

  恢复照章纳税。

  第八条 一切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凡涉及税务事项的,都应在合同

  签订前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以便鉴定税收的征免和纳税手续。合同签订

  后,必须将副本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九条 纳税单位应指定专人为办税员。办税员的职责是:办理纳税

  申报和税务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的情况与意见,维护税收政策

  法令和税务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同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业务

  及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帐据、资料和有

  关情况,不得隐瞒、拒绝。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证件,并

  对纳税户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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