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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避税港模式及税制对策建议(6)
www.110.com 2010-07-31 11:00

  4、西方国家通常仅就在本国注册的公司或在本国居住的纳税义务人适用避税地对策税制,即实行居民管辖权。而美国除了对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或在美国居住的纳税务人适用避税地对策税制之外,对虽然不在美国居住,但为美国国籍的人,也同样适用避税地对策税制,即美国这行居民管辖权与国籍管辖权并用原则。

  5、凡符合避税港税制适用范围的,即将子公司保留利润中按股权应归属母公司的利润和股息收入合并到母公司一并纳税。例如:美国母公司在避税地有控股比例为60%的子公司,子公司当年所得为1000万美元(假定该避税地免征所得税)、子公司决定当年度所得中的40%用于股息分配,其余的60%作为企业的保留利润。则母公司该年度从避税地取得股息所得为240万美元(1000万美元×60%×40%)。按原税法规定,母公司只需交该项股息所得作为避税地所得并入国内应税所得中申报纳税;但按照税地对策税制,母公司保留在避税地了公司中的3印万美元(1000万美元×60%×60%)的保留利润也应与股息一起起为避税的所得并入国内应税所得中申报纳税。这一例中,避税地是免征所得税地实际缴纳的税款后,再按上例中同样的方法计算应合并到母公司所得中的避税地所得(包括分得的股息和保留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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