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构成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征税主体是多元的,即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第二,纳税人是跨越国界的,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征税对象或税源是同一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如果各个国家一致地只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或者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在居住国或国籍国取得收入或所得,只需向居住国或国籍国纳税,就不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于主权考虑,既行使居民管辖权又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者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不一致,有的国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都会使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重复征税。这一类型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经常发生的。
第二,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有关国家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遵循不同的标准,致使一个纳税人在两个国家甚至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认为是本国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例如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上,甲国采取住所标准,乙国采取居住时间标准。如果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又在乙国停留183天以上,那么甲、乙两国同时依法认定这个人是本国居民,要求其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从而发生重复征税。某公司在甲国依法注册成立,但其主要管理控制中心设在乙国,甲国根据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标准确定公司的居民身份,乙国则以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为标准确认公司的居民身份。这样一来,该公司便在甲、乙两国同时被认定是本国居民,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第三,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在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对收入来源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也会造成国际重复征税。例如,甲国某公司派一雇员到乙国从事技术指导,该雇员在乙国工作所得的工资是由在甲国境内的雇主支付的。甲国可能会因为这笔工资的支付地在甲国,而判定其来源地在甲国,对其征税;乙国则认为这笔工资是由于在乙国工作取得的,其来源地在乙国,也要对这笔工资征税,由此导致了国际性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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