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子公司的利润要向其所在国政府纳税,其从税后所得中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还要向所在国政府纳税,于是子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要缴纳两次税。这就是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处于一国之内,则属于经济性的国内双重征税。如果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就属于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在国内有的著作中,为了把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区别开来,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称为重叠征税。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与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相比,不同之处在于:
1.产生重复征税的原因不同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而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造成的。
2.纳税人的数量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纳税人,所强调的是对同一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而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纳税人,所强调的是在经济上有联系,但在法律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3.征税对象存在差异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一笔所得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而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一税源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税收。
4.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即一个国家对某项所得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另一个国家对同一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而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中,有关国家行使的都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子公司的所在国对子公司征税所根据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母公司的所在国对母公司征税所根据的也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一所得或税源的重复征税。
二、对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两种不同看法
在公司所得税中,有些国家把公司与股东分别看作是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分别纳税。对这一问题,有两种对立的意见,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迄今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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