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一是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从而从外部限制或阻碍了税收制度向税收公平、合理负担的方面发展;二是不合理地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削弱了纳税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三是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商品、人才等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寻求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式有两种:一是单边方式,是指一个国家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作出一些规定,来避免、消除或缓和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重复征税。二是双边或多边方式,是指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基本的免除办法有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
1、免税法
所谓免税法就是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免予征税。实行这种办法的主要是一些拉丁美洲和欧洲国家。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海地、多米尼加、巴拿马、委内瑞拉和阿根廷等国家所实行的免税方法,其主要特点是严格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即只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免税是彻底的,它从根本上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另一种是法国等国家实行的有条件的免税制。它们虽然也奉行属地主义原则,但并不是对所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均予以免税,而是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法国对居民在国外投资获得的股息不予免税;对从国外取得的营业利润在符合两项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免税。这两项限制条件,一是该项所得确已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二是须将税后所得汇回法国并进行股息分配。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免税制。
免税法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全额免税法,基本做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一部分所得。这种办法在目前国际税务实践中已不多见。二是累进免税法,基本做法是,居住国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免税所得并入计算;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大多数采用这个办法。自然这只有在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中才有实际意义。
2、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把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视同费用,允许从国内外应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而言,就扣除后的所得征税形成的税收负担,轻于重复征税的税收负担,重于重复征税完全免除的税收负担,它只是减轻重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因此实行扣除法的国家为数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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