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国际税收 > 国际重复征税 >
跨国并购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研究(5)
www.110.com 2010-07-31 10:23

  4、目标公司转移对其他公司股票或股权的跨国财产收益

  当目标公司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或股权转移给收购公司时,其所实现的跨国财产收益的重复征税问题,即目标公司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与被转移股票的其他公司居住国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问题协调类同于上文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层面法律性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途径,在此不再赘述。

  5、目标公司转移其他财产时的跨国财产收益

  目标公司向收购公司转移上述财产种类以外其他任何财产所实现的跨国财产收益,将仅仅由目标公司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被转移财产所在国不行使征税权。[15]

  三、收购公司层面的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而言,如果收购公司使用免税公司并购的适格收购对价(通常指本公司股票或股权,在美国,在三角收购性重组时适格对价还包括对收购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的表决权股票)以外的已增值非现金资产为收购对价且这些已增值非现金资产所在国与收购公司居住国不属于同一国家,那么,收购公司居住国与已增值资产所在国将可能同时对收购公司转移已增值资产的跨国财产收益进行课税,从而将导致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在此情形下,两个国家应当首先依照双方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来划分征税权;如果双方未缔约双边税收协定,收购公司居住国通常依照国内税法中外国税收抵免制度对收购公司向被转移财产所在国缴纳的外国税收给予抵免。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实践,收购公司居住国与被转移的已增值财产所在国对收购公司跨国财产收益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之间协调规则与上述目标公司层面的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中目标公司居住国与被转移财产所在国之间对目标公司跨国财产收益的税收管辖权协调规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