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几个问题(3)
www.110.com 2010-07-30 17:43

  需要指出的是,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也是指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统一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坊间流传的只有法人才承担纳税义务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解。其实无论是内外资、还是新旧法,都不可能只对法人征税。当下,虽说由于全民经商的热潮以及政策宽松乃至鼓励,公司制企业遍地开花,但也还有很多非法人的企业。

  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实,根据新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行文,应当是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而不是其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否则,不能解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仍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反,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未按税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是该非居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同志很难接受一个非居民企业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观点。其实,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应该是不难理解的。反之,如果按照某些观点的理解,存在不是纳税人却承担纳税义务的情形,那么,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如何适用呢。当然,我不否认,也许立法原意如此,但是在抛弃公布于众的法律文本所可能具有的意义,而去追寻所谓立法愿意,显然是不合适的。原因有二,首先,广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能接触到的是法律文本,而非立法原意。其次,立法者众多,往大了说,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又以谁的意见为准呢?更何况他们之中大都是非专业人士。

  如前所述,在原有政策下,独立纳税人实际解决的是缴纳方式的问题,即符合三个条件的应当就地纳税,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汇总(合并)纳税”,这其实是一种税收上的扶持政策。在原有政策中,总局对“汇总纳税”、“合并纳税”总是不加区别的加以使用,以汇总(合并)的词组形式出现。但在新税法中,“汇总缴纳”与“合并缴纳”是不同含义的两种情形,前者主要包括新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境内境外的汇总,第五十条规定的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由其主要营业机构的汇总三种情形。而合并纳税用来专指两个法人企业之间的合并纳税的清情形,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