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了收入实现时间。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货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收入和成本,符合会计常规处理习惯。
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在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相一致,即可以理解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确认收入,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在有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但是,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不确认收入,实际执行中肯定还有争论,还需要与税务机关具体沟通。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将为众多资金紧张的企业带来利好消息,可以融资。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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